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并非相关领域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不同主体的简单组合,关键是要切实产生协同效应,形成科研攻关的体系化能力。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要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凸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高度重视。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为体现国家意志、代表国家水平的优势科技力量,是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突出作用,要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以国家战略任务为导向优化组织方式。
三种典型组织形式各有优势与不足
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并非相关领域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不同主体的简单组合,关键是要切实产生协同效应,形成科研攻关的体系化能力。凝聚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要有3种典型组织形式。
一是成立专门机构,通过专门机构围绕特定目标进行集中攻关。这是凝聚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力度最大的组织形式。例如,20世纪50年代中期,为抵御西方的核讹诈,我国成立北京第九研究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前身),专门负责核武器的研制工作。
成立专门机构的优势在于,通过将大量顶尖科研人员及高端科研设备设施集聚到同一机构,可以开展复杂度高、大规模、跨学科的联合攻关;其不足在于,需要的资源投入较多,对政府统筹协调能力要求较高,大团队协作可能抑制科研人员的创新性,以及在国家战略任务完成后专门机构若因未及时转型而失去明确定位,易造成资源的闲置与浪费。
二是设立重大项目,通过重大项目的层层分解和研究任务的分工协作凝聚优势科技力量。这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组织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我国在这方面有长期的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在不同时期设立了大量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
设立重大项目凝聚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力度最弱,其优势在于更为灵活,能够凝聚大量不同类型创新主体、在更大范围内调动科技创新资源,各创新主体所承担子任务较为明确,能够避免重复研究,且各子任务科研团队规模相对较小,探索性、创新性较强;其不足在于,各子任务分别进行科研攻关,相互之间交流较少,难以开展高水平协同攻关和交叉研究,且若牵头机构自主权不足,易产生组织协调困难问题。
三是建立动态实体,通过动态实体临时性地集聚相关领域优势科技力量开展联合攻关。这是在凝聚力度上介于成立专门机构和设立重大项目之间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组织形式。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等创新载体发挥了类似功能。但此类载体大多为常设实体,而非动态实体。
建立动态实体的优势在于,科研攻关目标达成即宣告解散,资源利用效率较高;其不足在于,凝聚的战略科技力量规模较小,难以承担大规模联合攻关和高复杂度系统集成,且若政府主导力度不足,易导致参与方利益难协调。
不同组织形式适用不同类型国家战略任务
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以完成国家战略任务为使命。对于具体的国家战略任务,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组织方式往往是上述典型形式的综合或变形。按照任务目标不同,国家战略任务可分为3类:战略性工程产品类、战略性产业技术体系类以及战略性科技前沿类。其中,战略性工程产品类国家战略任务以构建复杂工程技术体系或建造大型复杂产品为目标,战略性产业技术体系类国家战略任务以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为目标,而战略性科技前沿类国家战略任务以在科技前沿率先取得重大突破为目标。
对于战略性工程产品类国家战略任务,由于需要围绕复杂工程技术体系或大型复杂产品开展大规模、跨学科联合攻关和系统集成,因此对成立专门机构有较高的需求。同时,此类国家战略任务需要大量不同类型创新主体参与,因此设立重大项目通常也是必要的。为此,往往将两种组织形式相结合。对于战略性产业技术体系类国家战略任务,由于以攻克特定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为目标,无需进行大规模系统集成,因此建立动态实体是一种较为适合的组织形式。对于战略性科技前沿类国家战略任务,由于研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对探索性、创新性要求较高,因此设立重大项目应为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以在凝聚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同时,为不同研究路线的探索创造充分空间。
当然,实践中国家战略任务组织方式的选择需要考虑的因素更为复杂。例如,完成战略性科技前沿类国家战略任务也可能采用成立专门机构的组织形式。虽然过早地组织“大兵团”可能会抑制科研人员的创新性,且不同研究路线之间可能难以产生协同效应,但由于其集聚大量高水平科学家开展大规模、跨学科联合攻关的优势非常显著,因此在国际竞争异常激烈的战略性科技前沿领域,成立专门机构也十分必要。
基于国家战略任务类型优化组织方式
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组织方式的选择要以国家战略任务类型为依据。通过优化组织方式,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支撑重大科研攻关的体系化能力。
第一,要结合国家战略任务类型统筹考虑,综合利用不同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组织形式。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组织并无统一形式,也不应将某一领域的成功经验直接应用于其他领域,而是要结合国家战略任务的类型统筹考虑。目前,我国对成立专门机构和设立重大项目的组织形式应用较多,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泛化倾向,同时对建立动态实体应用不足。应结合国家战略任务的特点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不同组织形式进行综合利用,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地改进、完善。
第二,应主要针对战略性工程产品类国家战略任务成立专门机构,且应建立完善专门机构转型及退出机制。由于成立专门机构面临的统筹协调难度大、资源利用效率低等问题较为突出,除前述针对国际竞争激烈的战略性科技前沿等特殊情况外,应主要针对战略性工程产品类国家战略任务成立专门机构。同时,为避免此类专门机构在国家战略任务完成后由于使命定位不清晰造成资源闲置与浪费,应建立完善专门机构转型及退出机制。从专门机构成立之初,就应对其在国家战略任务完成后的发展路径进行清晰规划,如转换使命定位、并入其他机构或撤销等。
第三,对战略性产业技术体系类国家战略任务,探索通过建立动态实体组织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针对我国面临“卡脖子”困境的产业关键技术领域,凝练提出战略性产业技术体系类国家战略任务,探索由政府主导,从相关领域高校、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动态抽调优势科技力量建立科研实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动态实体的运行主要由政府财政支持,参与各方也需按不同比例出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由参与各方共享。动态实体应在研究目标完成后宣告解散。
第四,对设立重大项目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组织形式,应赋予牵头单位充分自主权,同时压实责任。重大项目组织管理应建立清晰的管理界面,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将重大项目整体委托于单一牵头单位,后者作为责任主体就项目完成情况向项目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将重大项目分解为若干子项目,在组织自身科研力量完成部分子项目的同时,可将部分子项目委托于具备相关研究基础的其他单位,后者的遴选完全由牵头单位决定,并就子项目的完成情况向牵头单位负责。重大项目及子项目均可采用里程碑管理方式,根据各个重要节点的完成进度分批拨付资助经费。对完成进度不及预期的应及时处理,甚至更换委托单位。
(作者: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韩军徽 李 哲)